中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7 15:2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