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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27 09:17: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

  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9) 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

  (11)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12) 挂号费、特殊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空调费、伙食费、误工费、

  停尸费、救护车费用、材料费、病历费;

  (1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7.13)或武装叛乱(以上行

  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14)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2.3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须相同。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7.14)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7.15)导致的迟延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主险、附加险的保险合同;

  (2) 保险费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7.16);

  (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病历、出

  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应含处方)、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等医疗证明材料;

  (5)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6) 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做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5保险金申请时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计收方式有以下两种:

  (1) 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保险费=保险费率×工程总造价��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

  (2) 按施工建筑总面积计收

  保险费=保险费率×建筑总面积×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

  5合同的效力

  5.1合同的效力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因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而提前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7)。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