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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居民用电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3:52: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未经供电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供电设备,私自接装违反供电公司安全使用规定的大功率用电设备,及违反其他有关法规或供电企业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使用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用电设备;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责任免除事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非因用电安全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

  (五)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九)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

  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