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25 09:59: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团体均可作为投保 人。
投保范围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X
合众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 6-3
3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7)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
(2)
(3)
(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本公司对以上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单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 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
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 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 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
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 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
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 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天的身体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见释义 6.3��事故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 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2.4
四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工程尚未竣工的,��保人需办理续保手续。 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施工企业因故停工的,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本 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中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 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 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附件 6-3
4
1、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收到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 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