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孝心感恩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5 09:22: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孝心感恩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7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
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除本附加合同以外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x 90% - 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
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x 80% - 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友邦附加孝心感恩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孝心感恩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孝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释义一)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住院费用(释义二)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三)、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
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除本附加合同以外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x 90% - 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
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x 80% - 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 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七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