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014-11-25 09:1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
(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8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给付以上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它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如被保险人由本公司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它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本公司。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
(信诚[2009]243 号,2009 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为本公司与投保单位双方协议达成的团体保 险合同中的相应保险计划的附加合同(以下称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可申请附加于本公司供选择的团体保险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经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可以附加于主合同,并视为主合同的一部份。
主合同的约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未载明事项以主合同内容为准。如果本 附加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保险期间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资格 3 投保单位可根据约定的方式为与投保单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在职人员本人,及其符 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规定的配偶或子女(以下皆简称单位所属成员)向本公司申请投保 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本人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后,投保单位才能为员工的配偶与 子女投保。
保险责任 4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之被保险人后,于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 1)并以此为直接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 害,须在医院(注 2)接受治疗,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在医院支出的基 本医疗费用(注3),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
(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 疗补偿,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 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 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 医疗费用,在扣除8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给付以上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它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本 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如被保险人由本公司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 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它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 必须退还本公司。
除外责任 5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因精神科疾病而导致的(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 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 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 用、涂用、注射药物;
(4) 根据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 或正在执行的自费药品费用,非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