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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1:35: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条第(一)至(三)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残疾、���烫伤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工程中采用不合格材料;

  (六)工程的设计存在明显缺陷;

  (七)施工违反安全操作规范;

  (八)未按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九)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以任何理由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约定的工期的;

  (十)施工单位承接超过施工资质的工程,违法承接工程;

  (十一)未获有关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四)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十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