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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24 10:25: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 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 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 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 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

  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 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

  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 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

  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次给付金额达到 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 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见 7.3)进行治疗的,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发生 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 累计给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 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 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

  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

  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 7.4)、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5);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9)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 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 并发症;

  (10)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7.6);

  (12)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 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3)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 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4) 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16)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Z 保险费支付

3.1 保险费支付 投保人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