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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4 09:2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4)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是同一日期);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效力。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若发生住院);

  (4)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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