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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驾校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1:06: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二)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费用在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

  (十)被保险人扒车、跳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在没有合格资质的驾校学习驾驶期间;

  (七)被保险人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期间;

  (八)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第八条 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责任免除”事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七)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九)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十)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自被保险人开始在本保险单载明的驾校学习驾驶时起,至该课程结束时止,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本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