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24 08:5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3岁 | 164.00元 | 1年 |
意外住院16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而成立。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释义一)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释义二)。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4)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住院给付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