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21 09:56: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与所交保险费减
去累计部分领取金额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
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7.5)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7.6)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
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2 倍给付公共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额外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
元,本主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
含)符合领取上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条件,且该被保险人是乘坐客运民航班
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
外按本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额外给付的航空意
外身故保险金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本主合同终止。
1
保险费的支付
职业或工种变更
4.1
4.2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
非处方药
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6.10
6.11
6.12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 诉讼时效
3.1
3.2
3.3
3.4
3.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有效身份证件
现金价值 周岁 意外伤害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探险活动
释义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6.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2.2保险金额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保险责任的免除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投保信息变更
失踪处理 事故鉴定 争议处理
5.1
5.2
5.3
5.4
5.5
5.6
其他事项
5.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合同内容变更
1.4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
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附件 12-3
2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1年。
保险期间
2.3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
2.2
凡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 6.3)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并
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提前还清向金融机构所借的贷款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
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1);
(4)还清贷款的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2)。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 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合同构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 12-3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