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21 09:56: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
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 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 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 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3
(10)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9)
(8)
(5)
(6)
(7)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 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9)、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见释义 6.10)不在此限;
(1)
(2)
(3)
(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 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
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 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 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附件 12-3
3.3
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 贷款合同以及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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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受益人
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 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本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 还的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 额。我们不接受第一受益人的变更。 如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 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予由您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2、意外伤残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