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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乐安逸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7 10:29: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的首个生效日的对应日。 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期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满期日的次日起60天为保险费缓交期;若保险费缓交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您所欠的保险费;如果您在保险费缓交期期满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保险费缓交期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中的一项或几项,或致成《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表二)所列烧伤中的一项或几项,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眼球摘除及肢体缺失不在此限),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及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同一部位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同一部位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 其中,意外伤残是指由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意外烧伤或残疾。 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10)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

  - 4 -

  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