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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E)

2014-11-17 10:02: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9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 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期保险费×75%÷H×当期未经过天数。

  其中,H = 一次性交:365;半年交:180;季交:90;月交:30。

  20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长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E) 条款 4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住院津��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医疗费用原始单据,施行手术者则需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 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长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E) 条款 5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团体成员变动 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