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1)
2014-11-11 10:21: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该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于保险单上载明。
4.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
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12.1),在医院(见释义12.2)治疗并导致医疗
费用支出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 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人民币 50元免赔额后,对5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100%的比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额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 第 1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15日止,住院治 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45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 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治 疗,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 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 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
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 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我 们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
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该保单签发地社
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的医疗费用。
4.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
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补 牙、镶牙、修复或装配残疾用具(假肢、假牙、假眼、助听器、轮椅等);
4、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5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6 保险金的领取
6.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您(经被保险
人同意后)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12.3)导致的延迟除外。
6.3 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
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国家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6、如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资料。
6.4 ���讼时效 权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6.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6.3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
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