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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2014-11-11 09:07: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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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7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7

  第二十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8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8

  第二十二条 释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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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释义 1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 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 为有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之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 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GAMR。

  第二条 投���范围

  释义 2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决定的合法可投保团体 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 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10 人。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 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书面 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 被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释义3,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 附加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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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 4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释义 5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

  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以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 外医疗保险金,但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单年度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 保险金以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 公司共同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当被保险人的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支出的个人医疗费用以意外发生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同时必须符合当地政府

  释义 7

  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保险范围的规定。给付范围包括 医生 诊断、医生处方、手术费、

  释义 8

  救护车费、住院 费、药费、各类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内支 出的费用,并且扣除被保险人由政府、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医疗保险计划 已支付的款额。

若被保险人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