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门诊医疗保险(A1)
2014-11-10 11:32: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门诊医疗保险(A1)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团体医疗
1、被保险人在每次因疾病在医院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依据本附加合同扣除约 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门诊医疗费用, 我们均按本附加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 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 止。
3、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 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 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并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 金额为限。
4、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门诊医疗保险(A1)合同条款
感谢您选择了我们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阅 读 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提示您本条款中的重要事项,对本条款内容的解释以相应合 同条款为准。
您的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我们提供的保障(4.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
注意事项
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了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的保险责任(4.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6.2)
解除合同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8)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0)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作了显著标记,并进行了解释(1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门诊医疗保险(A1)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门诊医疗保险(A1)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 “本附加合同”。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可向本公司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附加 合同可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 本附加合同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 议构成。
如果本附加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
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
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收取您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且签发保 险单的前提下,与主合同同时生效。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该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于 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书面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医 院(见释义 12.1)门诊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将承担下列门诊医疗保 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在每次因疾病在医院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依据本附加合同扣除约 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门诊医疗费用,
我们均按本附加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 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
止。
3、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 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
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并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