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短期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0 11:22: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短期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药费报销 团体医疗
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赔付治疗期间发生的超过100元的医疗必需的医药费用。本公司累计向该被保险人支付的补偿金总额以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限额为限。
本公司赔付的医药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政府规定的医药费用收费标准为限。赔付范围为在医院内支出的下列费用:诊金、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用、检查费、检验费、留观费。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每次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住院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超过180天以后的住院费用,不予赔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本公司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中意附加短期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
“中意附加短期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释义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保险期间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某一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选择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个人保险期间开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赔付治疗期间发生的超过100元的医疗必需的医药费用。本公司累计向该被保险人支付的补偿金总额以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限额为限。
本公司赔付的医药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政府规定的医药费用收费标准为限。赔付范围为在医院内支出的下列费用:诊金、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用(参阅第八条)、检查费、检验费、留观费。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每次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住院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超过180天以后的住院费用,不予赔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本公司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药物过敏、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6.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