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康寿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0 10:44: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附加险合 同所收的全部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时,我们将在收到您的退保申请后三十日内返还给您退保金,同时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一切保险责任自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终止。 退保金的计算公式为:
退保金=退保当时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如果有)。
8.3.3.申请退保 申请退保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保险合同原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若我们 要求该授权委托书须公证的,受益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8.4. 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将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
3.因本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9.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
处理:
(1)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如果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 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向 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当时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如果有),并且无 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是如果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后,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
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不会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以 下(2)、(3)款办理。
(2)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 例给付保险金。
(3)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 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10. 适用主险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 如实告知;
2. 合同的变更;
3. 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 二天起计算的年龄。
11.2. 医院 指国家卫生机构认可的公立二级甲等(含)以上的医院。
11.3. 30种重大疾病
本产品提供30种重大疾病保障。其中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 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
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使用规范》规定重大疾
病保险产品必须包含的疾病种类。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经输血导致的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严重多发性硬化、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呼吸功能衰 竭5种重大疾病为我司根据产品设计需求选用。其余19种重大疾病保险为本公司根据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使用规范选择使用。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的责任 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 受下列手术:
11.3.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
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 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Arbor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11.3.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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