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康寿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0 10:44: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1.13)。
如果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当时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如果有)。
6. 保险费
6.1.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
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在此期间我们也将通过业务员、信函等方式提醒您交纳保险费。 首期保险费及其余各期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交费(见释义11.14),在此交费方式下, 请您确保账号准确以及交费期间内账户余额充足。 本合同的首期保险费金额和其余各期的保险费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我们 按本附加险合同第6.2条的约定,调整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变更其余各期的保险费金额。
6.2. ��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附加险保险费率的权利。调整保险费率是对所有被保
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 交纳的到期应交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计算。
6.3. 宽限期 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下,如果您到期未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自保单约定的交费日期的
次日起60 天为宽限期。我们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应给付 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欠交保费的计息期间为 6 个月。欠交保险费利息在六个月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
11.15)以单利计算。若 6个月后您仍未补交所欠保险费,则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将作为新的本 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
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7. 保险金的领取
7.1.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7.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者受益人应承担 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 11.16)导致的延 迟除外。
7.3.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 保险合同文件原件;
2. 理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重疾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
5. 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若我们 要求该授权委托书须公证的,受益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7.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所有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
的事故,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们不予给付保险金。
权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算。
8. 合同效力的变动
8.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在保险费交纳宽限期结束后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复效。申请复效时,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
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复效时发 生的体检费用由您自行承担。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 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我们审核 同意,本附加险合同自效力中止二年期限届满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8.3. 合同的解除——退保
8.3.1. 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合同。如
果您确定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申请退保,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您 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即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