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顺鸿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代
2014-11-10 10:3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果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后,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不会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以下(2)、(3)款办理。
(2)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10. 适用主险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 如实告知;
2. 合同的变更;
3. 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的年龄。
11.2. 医院
指国家卫生机构认可的公立二级甲等(含)以上的医院。
11.3. 30种重大疾病
本产品提供30种重大疾病保障。其中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使用规范》规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必须包含的疾病种类。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严重多发性硬化、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呼吸功能衰竭5种重大疾病为我司根据产品设计需求选用。其余19种重大疾病保险为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使用规范选择使用。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11.3.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分期为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1.3.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11.3.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释义11.4);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11.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见释义11.6)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3.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11.3.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1.3.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11.3.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