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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附加顺鸿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代

2014-11-10 10:3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担保���责任,但将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欠交保费的计息期间为6个月。欠交保险费利息在六个月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11.15)以单利计算。若6个月后您仍未补交所欠保险费,则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将作为新的本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7. 保险金的领取

  7.1.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7.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11.16)导致的延迟除外。

  7.3.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 保险合同原件;

  2. 理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重疾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

  5. 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7.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所有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们不予给付保险金。

  7.5. 保险金诉讼时效

  权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8. 合同效力的变动

  8.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在保险费交纳宽限期结束后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复效。申请复效时,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复效时发生的体检费用由您自行承担。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险合同自效力中止二年期限届满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

  8.3. 合同的解除——退保

  8.3.1. 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合同。如果您确定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申请退保,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附加险合同所收的全部保险费。

  8.3.2. 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

  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时,我们将在收到您的退保申请后三十日内返还给您退保金,同时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一切保险责任自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终止。

  退保金的计算公式为:

  退保金 = 退保当时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如果有)。

  8.3.3. 退保申请

  申请退保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保险单原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8.4. 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将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

  3.本附加险合同到期终止;

  4.因本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9.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如果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当时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如果有),并且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