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0 10:29: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专科医生(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
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9.2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9.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9.4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9.5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条 诉讼时效
10.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3) 主合同转换成减额交清保险;
(4) 本附加合同期满;
(5)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1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2.2 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任何保险责任,并���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 保险费。
12.3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2.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13.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 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3.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13.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释义);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3.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 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13.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3.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 手术。
13.7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