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0 10:29: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 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1.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 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 1 周岁 30%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 55%
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80%
4.1.2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
(1)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 所属的主合同的效力终止;
(2)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低于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 所属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原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 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交付。
4.2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5.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 车;
5.1.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5.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5.2 发生上述 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 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5.3 发生上述除 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6.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7.1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且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 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7.2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交付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保险费。
7.3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发生调整,我们将及时通知您。
第八条 受益人
8.1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8.2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8.3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8.4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
8.5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8.6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8.7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8.8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9.1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