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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0 09:05: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 3 日内通知

  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 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由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疗病历;

  (四)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

  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

  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

  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含该成员及其非投保团体成员的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 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 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

  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

  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 在效力中止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申请复效的,本合同于期满时终止。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