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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长保安康长期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04 10:03: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长保安康长期疾病保险怎么样?

  中宏长保安康长期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60岁 3320.00元 20年

身故保险金20.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22.0万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益6.3万

生命末期20.0万

首次重大疾病2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24.0万

额外疾病4.0万

终身
0岁-60岁 3400.00元 20年

第二次重大疾病11.0万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益6.5万

生命末期10.0万

首次重大疾病1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12.0万

额外疾病2.0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终身
0岁-60岁 349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0.0万

身故10.0万

终身
0岁-60岁 1020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益19.4万

生命末期30.0万

首次重大疾病3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36.0万

额外疾病6.0万

身故保险金30.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33.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除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额外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额外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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