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3 11:17: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2010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 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 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 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 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 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 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 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 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 15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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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0、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及因脊椎间盘突出症、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治疗行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 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本公司 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