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
2014-11-03 10:17: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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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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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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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九个月但不满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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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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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八个月但不满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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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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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七个月但不满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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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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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六个月但不满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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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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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个月但不满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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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个月但不满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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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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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个月但不满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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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个月但不满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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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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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不同意您续保;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本附加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投保人解除合同 处理。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二、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
4.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重症监护病房记录、重症监护病房原始凭证和账单明细 表;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
长生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C 款 5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 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