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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2014-10-29 11:01: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 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 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含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 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 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3.2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 情况、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 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 请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 据应附处方),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提供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