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29 11:00: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
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免赔额和给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比例 上载明。免赔额适用于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确定。
2.3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
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次意
保险金 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对符合本附加 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 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 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取 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对于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上述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以及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
心理咨询或治疗;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除外;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 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 算明细表和处方;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