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0-29 10:56: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住院日数(见 5.3)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等待期由您在 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日数以 180日为限,因同一住 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 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 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 神分裂);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 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5.4)、性病、特定传染病(见 5.5);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 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
(9)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 5.6)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16)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未治愈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3.2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 请
住院津贴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我们认可 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