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29 10:04: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合同解除7.10非处方药
2.我们提供的保障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1潜水
2.1保险金额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2攀岩
2.2保险期间6.1效力终止7.13探险
2.3保险责任6.2适用主合同条款7.14武术比赛
2.4补偿原则7.释义7.15特技表演
2.5责任免除7.1周岁7.16康复治疗
3.保险金的申请7.2意外伤害7.17牙齿治疗
3.1受益人7.3医院7.18有效身份证件
3.2保险事故通知7.4毒品7.19未满期净保险费
3.3保险金申请7.5酒后驾驶
3.4保险金给付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10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在医院(见 7.3)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 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 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数额由下列公式计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其中,免赔额分为 100 元、200 元和 500 元三档,给付比例分为 70%、80%和 90% 三档。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均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 免赔额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 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 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 每次均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 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
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 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 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 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 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 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