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0-28 09:46: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与被保险人同行的家属或旅伴疏于通知救援机构等不可归于救援机构之事由,导致救援机构之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
三十、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
三十一、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和大洋洲地区;
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和圣海伦娜;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皮特凯恩群岛(英)、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四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16)将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三条的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确定。您应当在投保时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已全部支付完毕;
四、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16)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17),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18)(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并委托救援机构予以履行:
一、国际援助电话服务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或需要医疗、法律、行政方面的紧急援助时,救援机构提供全球24小时国际援助电话服务。
二、医疗运送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需要立即救治时,救援机构履行下列保险责任:
1、将被保险人用救护车转移到距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医院;
2、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