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金盾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24 09:30: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9. 所发生的费用已在其他的保险凭证、保险单或社会保险计划中得到赔付的部分,或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
30. 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任何费用(因紧急情况在就近医院抢救发生的费用除外,但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 。
二、 发生前款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期满日二十四时终止。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对保险费做出合理调整。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如何就诊和理赔
一、 医疗热线电话
本公司为您提供医疗热线。
在您需要医疗治疗时,请联系本公司,本公司将会为您提供详细的医疗建议和咨询。
二、 就诊及理赔流程
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治疗。
1. 门急诊治疗、生育门诊检查、牙科治疗、体检与报销
被保险人可以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生育门诊检查、牙科治疗或体检,被保险人需在治疗或检查时先行支付所有的费用,然后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进行报销。
被保险人需要如实完整的填写理赔申请表,包括填写主治医生需要填写的内容,并提供保险凭证、金盾医疗卡及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所有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所有其他的能支持本次理赔的相关信息,包括 x-光、实验测试、诊疗报告等资料,在就诊完毕后请尽快将上述理赔资料寄到本公司规定的理赔地址。
2. 住院治疗或入院分娩的事先授权
如果被保险人根据医生建议需要住院治疗或入院分娩的, 被保险人必须提前 48 小时拨打本公司的医疗热线电话通知本公司以获得事先授权。 当发生紧急事件时,如果被保险人客观上不能与本公司取得联系,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需在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为了能提供最合适的医疗安排,被保险人需按按本公司医疗热线电话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给本公司能在任何时候联系到被保险人或能留信息给被保险人的电话、传真或电报号码,以及被保险人的金盾医疗卡和身份证号码。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以上义务,则本公司需承担对所发生的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赔付金额将减少25%。
3. 付款担保
如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或入院分娩的,且需要本公司向医院提供医疗费用担保的,经过本公司的审核后,在保单持有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