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驾驶员团体意外医疗保险B款
2014-10-23 09:2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 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部分的费 用;
16、被保险人因非交通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
17、因装载危险物品所致意外事故;
18、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2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 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份数确定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
3、由本条款所载明的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病历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