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3 09:05: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关爱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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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26岁 | 2760.00元 | 10年 |
生命关爱保险金20.0万 年金转换权2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全面保障保险金20.0万 |
至100周岁 |
26岁 | 246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万 全面保障保险金30.0万 生命关爱保险金30.0万 年金转换权30.0万 |
至100周岁 |
27岁 | 1920.00元 | 20年 |
年金转换权2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全面保障保险金20.0万 生命关爱保险金20.0万 |
至100周岁 |
3岁 | 590.00元 | 20年 |
生命关爱金10.0万 重大疾病10.0万 全面保障10.0万 |
至100周岁 |
31岁 | 384.00元 | 20年 |
关爱金4.0万 全面保障金4.0万 重大疾病4.0万 |
至100周岁 |
33岁 | 9922.00元 | 20年 |
生命关爱金,全面保障22.0万 重大疾病22.0万 |
至100周岁 |
37岁 | 2440.00元 | 20年 |
全面保障保险金20.0万 生命关爱保险金20.0万 年金转换权18.8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
至100周岁 |
4岁 | 450.00元 | 30年 |
全面保障保险金551.2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551.2万 生命关爱保险金551.2万 |
至100周岁 |
40岁 | 62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0万 生命关爱、全面保障50.0万 |
至100周岁 |
46岁 | 1590.00元 | 20年 |
全面保障金10.0万 生命关爱保险金1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
至10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终末期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三、全面保障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造成被保险
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参见第十七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定义”),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
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且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及全面保障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支付其中一项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