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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

2014-10-22 11:41: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本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 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2)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3)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4)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 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w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 险 费 的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各年龄对应的保险费率详见

  交纳 费率表。

  3.2 续保和保 证续保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5个保险期间为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 当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做不续保声明,且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合同 自动续保,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 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合同将进入 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不再续保。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 保或在保证续保期间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住院天数在两个保险期间的分配分别 承担保险责任;不满足本条第 1、2款所述续保条件或不在保证续保期间的,本公司 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 30天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第 2.3 条规定给付保险金。

  4.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您,新费率

  自下一次续保起适用。

  3.3 险种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请您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附加住院费用 B 款医疗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已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附加住院费用 B款医

  疗保险合同”,且已向本公司交纳“附加住院费用 B款医疗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 险费,则“附加住院费用 B 款医疗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同时终止。

  “附加住院费用 B款医疗保险合同”转换生效时,保证续保期间按转换后的合 同规定重新计算。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 险 金 受 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 险 事 故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险金 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治疗,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如因急诊未在认可医院

  就诊,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4.3 保 险 金 的 申请

  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门诊/急诊病历原件、出院小结或 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明细清单;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y 释义

  3.本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5.1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