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
2014-10-22 11:41: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费用 A款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 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 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不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 公费医疗保障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
64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 同 成 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权的限制、年 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 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1.5 合 同 内 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 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 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
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需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
本合同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最高为人民币五万元。
2.2保险期间
零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 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同第 3.2 条续保以及按第 3.3 条进行险种转换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60日限制)发生 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 治疗所发生的合 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详见释义) 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 位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 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 180天。
(2)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
对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 30天内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
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给付限额为 300元。
(3)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 500元的部分,
按附表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
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均按本条前款规定分别给付 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