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0-22 11:17: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 特别奖金 意外医疗
一、 意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3经医生4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天内在医院的住院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
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
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额为限。
二、 无理赔优惠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在续保本附加合同时可享有无理赔优惠。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年度7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该被保险人上一保
险年度中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发生理赔,则
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将为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本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无理赔优惠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 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 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续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若同意续保,将按续保时核定的费率寄发交费通知给投 保人,投保人若愿意续保,应按交费通知的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延续有效至下 一保险合同周年日1二十四时止。 本公司若决定不再续保,将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意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3经医生4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天内在医院的住院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5,在扣除被保险人从 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 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6中,意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额为限。
二、 无理赔优惠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在续保本附加合同时可享有无理赔优惠。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年度7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该被保险人上一保 险年度中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发生理赔,则 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将为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本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无理赔优惠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 被保险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