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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2 10:12: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 发生前款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或淋巴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