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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永康(C)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13:0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永康(C)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天安永康(C)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恶性肿瘤 门急诊 住院 体检 医药费报销 健康咨询 团体购药 团体医疗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主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二级医院和专科医生确诊为首次患有恶性肿瘤,且从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终止。

  二、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体检、咨询或配药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须在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包括特需门诊、进口或特需药品及医保不承担的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2、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医师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特需病房、进口或特需药品及医保不承担的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3、健康体检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或健康管理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健康体检保险金。

  4、个人购药保险金:被保险人需要在药房进行药品采购,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购药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个人购药保险金。

  5、健康咨询保险金:被保险人到健康管理机构进行健康咨询,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健康咨询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健康咨询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将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日次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余额为限,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团体购药保险金

  投保人为全体被保险人在药房采购药品以建立公共药品储备,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购药费用,按约定的比例向投保人给付团体购药保险金。

  本公司所支付的团体购药保险金将从公共账户中扣除,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申请日次日零时的公共账户余额为限,公共账户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永康(C)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免责事项。.. 1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

  第五条 保险期间。.. 2

  第六条 账户管理。.. 3

  第七条 保险责任。.. 3

  第八条 责任免除。.. 4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

  第十一条 受益人。.. 5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5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6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7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7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7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7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8

  第二十一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8

  第二十二条 释义。.. 8

  特别提示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九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主险合同第十二条)。

  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永康(C)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