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富康(B)疾病保险
2014-10-21 13:21: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富康(B)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恒康天安富康(B)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的三倍,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九年。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四、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15)和专科医生(16)确诊首次发生恶性肿瘤的,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恶性肿瘤而且三十天后仍生存的,公司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加险合同在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恶性肿瘤时的已交费期数。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