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康怡宝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1:2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洗澡、更衣、移动、步行、 如厕、进食。诊断需由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认,并由公司的医务总监认可。神经官能症及精 神疾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34) 主动脉移植手术: 是指实际接受了胸廓切开手术或剖腹手术以修补或矫正主动脉瘤、主动脉阻塞或主动脉缩
窄。这里的主动脉是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主动脉的分支血管。仅采用动脉内治疗技 术实施的手术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35) 儿童重大疾病: 本保障范围为六十天至十七周岁,被诊断为患有本附加合同中所含的重大疾病的孩童,但
所有遗传性或先天性的重大疾病,以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 天以内的儿童的重大疾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36) 肌营养不良症(18 岁以下之少儿不在承保范围):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种遗传性的肌肉病变,特征是肌肉无力和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萎缩,
依发病的时间、部位及疾病进展的程度而分为不同的类型。遗传性肌营养不良症必须经神经内 科主任医师确诊并且确认疾病已造成被保险人无法独立进行以下至少三项的日常生活活动:
a) 沐浴
b) 穿衣
c) 进食
d) 如厕
e) 步行
f) 自行起立坐卧 (37) 运动神经元疾病:
原因不明的运动神经元病变。其特征为皮质脊髓束和前角细胞或延髓传出神经元进行性变 性,包括脊髓性肌萎缩、进行性球麻痹、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和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诊断须由神经内科主任医师确认证实有进行性和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受损存在。
(38) 帕金森氏病: 帕金森氏病是因脑神经元(黑质)色素丧失导致的缓慢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
帕金森氏病的诊断须经神经内科主任医师确认,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b) 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c) 被保险人无法独立进行三项或更多的日常生活活动如沐浴、更衣、如厕、进食、步行、
自行起立或坐卧。
此理赔只适用于原发性的帕金森氏病,因药物、炎症、肿瘤、血管病变或是中毒所引起的 继发性帕金森氏综合征除外。
(39) ���期肺部疾病:
末期肺部疾病包括间质性肺部疾病,肺功能 FEV1(第一秒钟末用力呼气量)少于 1 公升并且 需要永久大量的氧气治疗。动脉血气分析结果符合重度呼吸衰竭诊断标准,静止不动时也感觉 呼吸困难。必须由呼吸科主任医师确诊。
(40) 再生障碍性贫血: 系指因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贫血,嗜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经骨髓穿刺
检查确认及血液科主任医师确认,并且至少接受下列其中之一的治疗:
(a) 定期输血/血液制品(历时九十天以上);
(b) 骨髓刺激性药物(历时九十天以上);
(c) 免疫抑制剂(历时九十天以上);
(d) 骨髓移植。
因药物或放射线所导致者除外。
(41) 经输血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因职业关系而导致的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 病病毒感染:
经输血感染指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必须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 由于接受输血造成的感染发生在保单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
(b)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承认该项输血感染责任;
(c)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非血友病患者;
(d) 病情须对生命造成威胁及无法救治。
因职业感染指被保险人有明确的证据显示确实是因于执行其正常工作上一般性职务时发生
意外事故而感染到艾滋病病毒,且在意外发生后六个月内有明确检查报告证实已受到艾滋病病 毒的感染。由于其它原因如性生活或静脉注射毒品造成的或被传染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外。
在意外��生后而可能需要申请理赔时,必须于此意外发生后十四天内通知保险公司,且有 意外发生后十四天以内所做的艾滋病病毒阴性的检查报告。公司有权在必要时独立检查所有的 被保险人的曾经被检测过的血液标本和另外抽取血液标本。
如果意外事故之前已有有效的治疗方法或意外事故之前已有疫苗而被保险人选择不注射疫 苗的,公司将不予理赔。
(42) 慢性肝病: 末期肝脏衰竭确认同时具有下列临床表现:
(a) 持久性黄疸
(b) 腹水
(c) 肝性脑病
因酒精,药物滥用及误用所致的续发性肝病是除外的。 (43) 严重头部创伤:
因头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