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康怡宝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1:2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下一 个保险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13)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 经国家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性的
医院和专科医院(前述医院和专科医院中的观察室、联合病床、康复病房、家庭病床除 外);2、 不包括精神病院、民营医院、职工医院、私人诊所,以及作为康复、疗养、护理、
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4) 医师:指有处方权并在医院内进行实际诊治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其家庭成 员、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等其他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15) 急性心肌梗塞: 由于相应区域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造成的部分心肌死亡。诊断必须由下列五项中的至少三
项支持:
1) 典型临床表现;
2) 明确的最新心电图变化;
3) 有诊断意义的心肌酶 CK-MB 升高;
4) 有诊断意义的肌钙蛋白升高;
5) 发病 3 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50%。 (16) 中风:
由于脑血管意外(包括脑梗塞、脑出血和源于颅外因素的脑栓塞)造成的突发性的神经系 统功能缺失导致的所有以下临床表���:
1) 症状持续 24 小时以上;
2) 永久性丧失感觉运动功能和丧失语言能力;
3) 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
所有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必须在发病六周以后由神经内科专家医师确认。发病六周以 内的索赔均不予受理。脑血管意外索赔必须有影像学检查证据,如: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 或核磁共振扫描(MRI)检查结果。
下列情形除外:
1)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
2) 仅造成记忆力或人格改变的病症;
3) 偏头痛所致的脑症状和体征;
4) 由于外伤或缺氧所致的脑损伤;
5) 仅累及眼睛、视神经或前庭系统的缺血性血管病。 (17)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是指实际接受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以矫正或治疗冠状动脉病,但不包括冠状动脉血管 成形手术及其他动脉内治疗程序。索赔时必须提交进行本手术的必要性的检查报告证据。 (18) 癌症(恶性肿瘤):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癌症是指被保险人患有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 润和破坏正常组织的恶性肿瘤。对该恶性肿瘤,重大介入性治疗或手术治疗被认为是必要和必 须采取的治疗方法。恶性肿瘤必须基于阳性的病理检验结果确诊。
下列肿瘤除外:
1) 原位癌(包括: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 CIN-1、CIN-2 和 CIN-3)或病理学描述为癌前 病变的肿瘤。
2) 所有皮肤癌,包括表皮角化症、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 Breslow 组织学法检查证 实的厚度小于 1.5mm 的黑色素细胞瘤(已发生转移的黑色素细胞瘤除外)。
3) 非危及生命的癌症,如组织学描述为 TNM 分级 T1(a)或 T1(b)的前列腺癌或其他相同或 更轻的分级的前列腺癌,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微小癌(肿瘤直径小于 1cm),RAI3 期以下的慢 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19) 急性重型肝炎: 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部分或大部分的肝坏死导致急骤肝脏衰竭,诊断必须符合所有下列条
件:
1) 急速肝脏萎缩;
2) 肝叶坏死,只存留萎陷的肝脏网状支架;
3) 肝功能急速恶化;
4) 重度黄疸。
直接或间接因自杀、中毒、药物过量、酒精过量等所导致的肝脏疾病除外。
并需有下列事实证明:
1) 肝脏功能检查显示为大面积肝实质病变;
2) 临床上上有门脉分流性脑病的客观体征。 (20)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器官移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器官自捐献者移植给被保险人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的移植。 重要器官移植是指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脏、小肠或骨髓移植。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 组织或细胞移植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21)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是指双侧肾脏功能呈现慢性且不可逆性的终末期衰竭,致使被保险人必须接受长期的定期
肾脏透析治疗或接受肾脏移植。
(22) 失明: 是指由于急性疾病或意外事���造成的、由眼科主任医师证实的双眼视力完全及永久性丧失。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国际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失明必须经超过一年的治疗,其机能仍然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