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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终身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1 10:31: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6);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8)、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9)的机动车(见9.20);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9.21)、跳伞、攀岩(见9.2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23)、摔跤、武术比赛(见9.24)、特技表演(见9.25)、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附加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历;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26)在保险单上载明。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 主合同效力中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况。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