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终身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1 10:31: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住院日额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9.5)住院(见9.6),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18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9.7)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8)确诊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见9.9)住院的实际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3) × 住院日额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大陆(见9.10)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9.11)、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见9.12)、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见9.13)、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9.14)、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见9.15),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