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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

2014-10-21 09:17: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怎么样?

  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1岁-60岁 48.00元 1年

住院费用4000元

1年
0岁-60岁 195.00元 1年

住院3000元

1年
32岁-32岁 195.00元 1年

疾病住院、意外住院报销3000元

1年
0岁-2岁 235.00元 1年

住院费用报销1000元

1年
0岁-25岁 235.00元 1年

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元

1年
0岁 235.00元 1年

住院

1年
32岁 325.00元 1年

住院5000元

1年
4岁 235.00元 1年

住院1000元

1年
48岁 525.00元 1年

住院津贴5000元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金5000元

1年
51岁 150.00元 1年

住院费用补偿1000元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住院费用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按70%进行给付。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住院费用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按70%进行给付。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4.被保险人醉酒9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