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安享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0 11:22: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经医院(见 10.5)初次确诊(见 10.6)非因意外伤害(见 10.7)导致罹患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 1 年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为: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之前,本附加 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的身 故保险金数额相等。如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我们已经支付主合同生存保险 金,则须从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我们已给付的主合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之后(含生存 保险金给付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生 存保险金给付日后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相等。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 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后,我们给付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 金与主合同项下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 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后,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 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 依主合同 9.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 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者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见 10.12);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10.13);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 10.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 10.15), 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6)。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