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0 10:48: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 依主合同 9.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 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投保人意外身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10.7)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 故豁免保险费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 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残豁免保险费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见 10.8),由双方认可的医疗 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本附 加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 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
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 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 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 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 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 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 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本
附加合同 2.2 条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10.9);
(3) 遗传性疾病(见 10.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 10.11), 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12);
(6) 酒后驾驶(见 10.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4),或者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10.15)的机动车(见 10.16);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7)。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 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3)至第(8)项任一原因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 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 2.2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金申请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10.18)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 院出具的与该疾病